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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须知

发布时间:2015年12月15日浏览:2939

一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所需的证件:

1. 产妇夫妻双方的二代身份证、或新换发的户口本。

2. 出院证、住院发票(住院费用结算票据)。

3. 取好小孩的书名(大名),凡办理出生证明后更名必须去户籍管理部门办理,不能重复办理或更改姓名和时间。

4. 院外出生的,必须有亲子鉴书定并持镇和村(居委会或单位)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(说明出生时间、出生地点)。

二、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执行属地管辖制度,医疗机构内生育的签发和换发出生医学证明,应当在出生医院或户籍所在地办理。

三、医疗机构外首次签发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只适用于199611以后,县卫生局指定由南江县妇幼保健院办理,必须有亲子鉴定书。

  供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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